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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从华、余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从华,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号,工作单位无。2016年11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决定,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30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成都市锦江区**健身房,职业:保洁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租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决定,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租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院**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决定,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从华、余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从华于2019年7月24日下午17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789号华宇广场,将一袋用透明塑料口袋包装的黄色晶状粉末(净重2.2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江某某时,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从被告人陈从华身上查获1袋用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颗粒(净重0.0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咖啡因成分)、1袋用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色晶状粉末(净重0.5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袋用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色晶状粉末(净重0.3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袋用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状粉末(净重0.6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毒品毒资已扣押在案。之后,被告人陈从华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某,要求购买2克毒品,被告人吴某某安排被告人余某某将毒品卖给陈从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下午19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门口,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袋用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状粉末(净重1.4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被告人陈从华。双方完成毒品交易后随即被民警现场挡获。涉案毒品毒资已扣押在案。之后,被告人余某某检举被告人吴某某,民警于2019年7月24日下午19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段**号院**栋**单元**号房屋内挡获被告人吴某某,并从被告人吴某某卧室床头柜上查获1袋用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状粉末(净重5.9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从华、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从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从华、余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从华、余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陈从华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

202058

附:

    1.被告人陈从华、余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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