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仕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仕兰,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仕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3日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仕兰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通过向他人口口相传的形式,组织5场以陈仕兰名字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77.7106万元。2014年10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倒会,造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24名参会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152.7760万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仕兰在福建省福州市**路**号民房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陈仕兰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银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陈仕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等书证;

2.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24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仕兰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仕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仕兰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仕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连文嵩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仕兰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