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陈仕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仕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0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1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9日,被告人陈仕军伙同陈某某(已判)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何官屯菜豆花”餐馆与他人商谈毒品交易事宜。次日17时20分许,陈仕军安排陈某某送毒品到云南省镇雄县坡头镇毕花分水岭路边进行交易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块,侦查人员随即将陈某某带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办案中心进行人身检查,又在陈某某的外衣内荷包里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小包,后侦查人员将从陈某某外衣荷包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编为1号,将现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编为2号,经称量,1号净重0.08克、2号净重176.09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1号含量为13.53g/100g,2号含量为14.32k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老赵”、“小向”、“刘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仕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仕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龙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仕军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宗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