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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仕敏诈骗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仕敏,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8********,黎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陈仕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刑满释放。被告人陈仕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仕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仕敏通过事先联系好洗钱通道商、网站搜索优化后,冒充网贷客服人员,在QQ上编造印花税、开通绿色通道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96046.7元,后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陈仕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流水等;

2.发破案经过等;

3.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仕敏的供述和辩解;

5. 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仕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借口、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仕敏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仕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仕敏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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