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仕权、陈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408号

被告人陈仕权,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雄尧、陈肖明,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仕权、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1日。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仕权、陈某甲在本市**镇内多次贩卖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苏某某、陈某丙(该二人均行政处罚),其中陈某甲负责运送,每月领取报酬4000元。期间,分别于2019年5月初的一天、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2019年5月中旬另一天15时许、2019年6月1日13时许、2019年6月4日20时许贩卖重约1克、价格600元的K粉给苏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中旬一天、5月中旬一天,贩卖一小包、价格650元的K粉给陈某丙。

    2019年6月7日,东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苏某某,在苏某某的配合下,于当日20时许抓获陈某甲,后在陈某甲的指引下,于当日21时抓获陈仕权。随后,民警在陈某甲住处搜查到27包白色晶体颗粒(净重22.21克,经鉴定含氯胺酮毒品成分)和12包黄色粉末(净重18.4克,经鉴定含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在陈仕权的住处搜查到6包晶体颗粒(净重2.05克,经鉴定含氯胺酮毒品成分)和3包黄色粉末(净重4.75克,经鉴定含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仕权、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抓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仕权、陈某甲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仕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陈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仕权、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