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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付高信用卡诈骗、盗窃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金融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付高,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路**号**幢**室,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付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付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陈付高在与被害人龚某某共同居住于崇明区**镇**村**号期间,被告人陈付高利用其平时看到的龚某某的支付宝密码,多次使用龚某某的手机并进入支付宝账号,从余额宝转出人民币1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其中国银行的银行卡上,后又私自将龚某某的农行卡绑定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将卡上159909.9元转至其农业银行卡等账户。2020年2月29日至3月3日,陈付高通过微信向龚某某转账60000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付高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付高作案时已达应负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和被告人陈付高的供述,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银行流水、《我的余额宝》、《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和《账单详情》,证实2020年2月,陈付高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支付宝,将其余额宝和银行卡内的二十余万元转走。2020年2月29日至3月3日,陈付高归还其六万元。

4.被告人陈付高的供述和辩解、银行流水和《账单详情》,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付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付高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付高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付高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付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付高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陈付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陈付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海妹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付高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的,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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