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代军,绰号地主儿,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镇**村**组**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暂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沐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代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
2019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尹某某(在逃)接到一需要购买海洛因的女性微信语音电话后,称量并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海洛因,邀约被告人陈代军一同前往乐山市中区岷江三桥处进行交易,陈代军携带海洛因与尹某某从乐山市市中区**小区租住房出发,二人步行至岷江三桥附近红绿灯处被民警发现,遂分开逃跑,陈代军逃至五洲汉唐小区大门外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左前侧裤包内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1包,经称量,净重24.48克。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抽样送检1.29克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9月11日,五通桥区分局民警对尹某某租住的市中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进行搜查,查获射钉枪一把。陈代军供述该枪支系自己一年多前花了300元在沐川县舟坝镇一男子手中购买,2019年8月带到尹某某租住房放在尹某某卧室衣柜顶上。经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代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24.4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代军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代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代军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陈代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文渊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代军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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