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代均,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代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陈代均在本市武侯区**街菜市场,趁被害人陈某某买菜不备时将其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综治队员挡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代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代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代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代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代均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陈代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附:
1.被告人陈代均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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