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以兴,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9********,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以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以兴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以兴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以兴至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害人万某某家,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卧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陈以兴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陈以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万某某陈述;
3. 被告人陈以兴供述和辩解;
4. 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以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以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以兴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以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以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以兴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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