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陈仪,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琼海市人,家住琼海市**镇**村,现住琼海市**路**屋**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仪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仪多次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借走朋友被害人黄某某、甘某某的手机,通过消费套现冒用被害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29日至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仪在被害人黄某某的住所(海口市龙华区**村**号)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借走黄某某的手机,尔后通过消费套现盗刷黄某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16992元、支付宝借呗人民币12000元。
二、2019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陈仪在被害人黄某某的住所(海口市龙华区**村**号)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借走黄某某的手机,尔后通过消费套现的方式分三次盗刷黄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95000元。
三、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仪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甘某某的手机借走,尔后通过消费套现的方式盗刷了甘某某信用卡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于2019年12月29日将人民币30000元归还被害人。
四、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西二路42号三楼301房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甘某某的手机借走,尔后通过消费套现的方式盗刷了甘某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3000元、支付宝借呗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于2020年1月3日将人民币17520元归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21日,陈仪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海垦派出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陈怡将部分诈骗款项退赔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仪的供述;
4.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人民币1709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陈仪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仪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群
检察官助理:师宝山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仪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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