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伍洋,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3********,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住益阳市赫山区**乡**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5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伍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平(另案处理)于2014年9月17日在益阳注册成立湖南**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益阳**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4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范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仍为杨某某。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大厦*座**。公司经营范围: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的零售。公司以养老公寓、超市、药店的建设、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用与客户签订“慈孝一卡通”充值合同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的中老年人群非法集资。
被告人陈伍洋于2017年4月应聘到公司,被杨某某安排担任业务经理,后又安排其担任公司监事。在担任业务经理期间,陈伍洋根据杨某某的安排下,组织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带客户参观慈孝养老公寓等方式,并承诺每月2分的利息,吸引中老年人群来公司投资,业务员介绍客户来公司可以得到投资额3%的提成。经益阳资元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与458名投资人共签订855份《投资合同》非法吸收资金2298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152.3212万元。其中陈伍洋经手与91名投资人共签订163份《投资合同》,非法吸收资金369.8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340.3320万元。被告人陈伍洋获取非法利益11万余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伍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侦查机关查封、冻结了某某部分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工商登记资料、充值合同、收据、查封、冻结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伍洋及同案人杨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伍洋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造成存款人巨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伍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若辉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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