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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伟、任光怀等4人诈骗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陈伟,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鹏程,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彝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宿舍**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光怀,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浪,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白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陈伟、陈鹏程通过被告人任光怀认识一名叫杨某某(在逃)的男子,杨某某介绍三人通过打电话冒充熟人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被告人谢浪知晓后随即主动加入。期间,杨某某喊了一个绰号叫“乌龟”(在逃)的人到场指导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进行电信诈骗。2020年3月至5月,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等人共计通过打电话冒充熟人的方式成功诈骗了五名被害人,累计诈骗金额人民币9万元,其中诈骗金额的25%至30%归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所得,剩余部分由杨某某、“乌龟”及其上线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等人使用1827512****、1528590****号码打电话给被害人孟某某,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骗取孟某某人民币16000元。经查,电话号码1827512****在串号为866260005007946的手机上使用并拨打电话14次,电话号码1528590****在串号为866260004994276的手机上使用并拨打电话200次。

二、2020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等人使用1528215****号码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冒充领导需要送礼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6000元。经查,电话号码1528215****在串号为866260005000602的手机上使用并拨打电话474次。

三、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等人使用1518504****号码打电话给被害人刘某某,冒充熟人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8000元。经查,电话号码1518504****在串号为866260005000602的手机上使用并拨打电话294次。

四、2020年4月29日左右,被告人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等人使用1828513****号码打电话给被害人赵某某,冒充熟人并需要借款帮领导转账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2000元。

五、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等人使用1827524****号码打电话给被害人任某某,冒充熟人骗取任某某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陈鹏程、任光怀、谢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骗取他人财物9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伟、陈鹏程、任光怀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浪现羁押于毕节市赫章县看守所。

2.案卷共计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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