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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伟、潘顺材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伟,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苑**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20日被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潘顺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张明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万盛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潘顺材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伟伙同潘顺材多次贩卖毒品给李某甲、李某乙。
   1、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伟向李某乙贩卖1500元毒品,由被告人潘顺材运输到桐梓县新站镇交给李某乙。
   2、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陈伟向李某乙贩卖2500元毒品,由被告人潘顺材运输到桐梓县新站镇交给李某乙。
   3、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陈伟向李某乙贩卖1250元毒品,由被告人潘顺材运输到桐梓县新站镇交给李某乙。
   4、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陈伟向李某甲贩卖1600元毒品,由被告人潘顺材运输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交给李某甲。
   5、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陈伟向李某甲贩卖2500元毒品,由被告人潘顺材运输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交给李某甲。
   6、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陈伟向李某甲贩卖2500元毒品,由被告人潘顺材运输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交给李某甲。
   7、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陈伟向李某甲贩卖1500元毒品,并将毒品运输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交给李某甲。
   8、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伟在重庆市万盛区**楼下向李某乙贩卖1600元毒品。
   9、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伟向李某甲贩卖2500元毒品,由被告人潘顺材运输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交给李某甲。
   10、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伟向李某甲贩卖1500元毒品,被告人潘顺材将毒品运输到遵义市红花岗区时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潘顺材身上查获毒品嫌疑物两包、麻古9颗,经称量净重共2.14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顺材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9.4%、76.6%、77.2%。
   二、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伟多次容留余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苑**区**号的家中以“吹壶壶”的形式吸食毒品。
   1、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伟容留余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伟容留余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伟容留余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4、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陈伟容留余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客厅查获余某某用于吸食的毒品嫌疑物两包,经称量净重共0.17克。 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8.9%、78.1%。
   三、2020年,被告人张明风多次在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广场小区贩卖毒品给被告人陈伟、蔡某某、马某某、陈某某。
   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张明风向陈伟贩卖1250元毒品。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明风向陈伟贩卖1300元毒品。
   3、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风向蔡某某贩卖300元毒品。
   4、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风向马某某贩卖150元毒品。
   5、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风向马某某贩卖100元毒品。
   6、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明风向陈伟贩卖200元毒品,并与陈伟一起在家中吸食,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张明风身上查获毒品嫌疑物五包,经称量净重共8.47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明风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7.9%、17.3%、77.2%、78.1%、71.0%。在客厅查获陈伟用于吸食的毒品嫌疑物两包,经称量净重共0.13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伟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7.3%、77.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微信转账记录、电话通话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陈伟、潘顺材、张明风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搜查、扣押、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潘顺材、张明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潘顺材、张明风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潘顺材、张明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伟、潘顺材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潘顺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明风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梅

检察官助理 汪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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