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陈伟、陈某乙商量合伙组建微信赌博群,拉人赌博从中抽头均分营利。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网名“阿球”建立了“24小时休闲娱乐10十三水”的微信群,并任该群的群主,与被告人陈某乙、陈伟通过微信拉人进群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长乐四人斗地主”的手机软件在十三水模式下开设牌房,后将开设的牌房号码发到该微信群并召集群内参赌人员进入牌房内进行“十三水”打牌,待牌局结束后,由参赌人员自行将系统统计的比分截图并转发入该微信群,由被告人陈伟通过统计各参赌人员的比分,按照1分(即1水)折合人民币10元的比率使用网名为“一条龙”、“九同”的微信账户和名为“陈伟”的支付宝账户向参赌人员收取或者支付输赢款,同时按照每局每人抽一水(10元人民币)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乙在该微信群内以“星哥”网名参赌,并拉人入群参赌、帮助“凑脚”参赌开局。被告人陈某丙先是在该微信群中以网名为“旺禹迈钢贸~陈铨”、“旺禹迈~陈铨”参赌,于2019年3月中旬左右,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商议后,加入股东参与分红。在群内拉人入群参赌、帮助“凑脚”参赌开局。
该“24小时休闲娱乐10十三水”的赌博微信群自2019年1月23日建立以来,拉李某某、官某某、黄某某、陈某丁等约四、五十人以上参赌,该赌博微信群运营以来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3537155.99元(含抽头渔利资金),共计支出赌资人民币3460332元(含抽头渔利资金),共计收取抽头渔利人民币67825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利润分成约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伟参与利润分成约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利润分成人民币16695元,被告人陈某丙参与利润分成人民币11695元。
2019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伟在长乐区金峰镇首台村被长乐区公安局营前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丙在福州市长乐区福州机场被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乐区公安局的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帐记录、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官某某、黄某某、陈某丁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陈伟、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和辨解;
4.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陈伟、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电子数据:从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人陈某甲、陈伟、陈某丙、陈某乙的微信的注册信息及自2019年1月1日至5月1日微信收支明细。
6.其它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建微信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被告人陈伟、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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