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四分院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陈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三期**栋**(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以下简称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经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小兰,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0********,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8日经本院决定,12月10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黄小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4月25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将案件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伟和被告人黄小兰于2018年上半年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9月,陈伟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到黄小兰租住的重庆市江北区**三期**栋**共同居住,并又开始在重庆市主城区从事贩毒活动,黄小兰则帮助陈伟贩卖毒品、管理毒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5日晚,刘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从黔江区到重庆主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由刘某某负责与洪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洪某某联系被告人陈伟,陈伟同意以9600元的价格出售40克甲基苯丙胺,并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100010743511)、开户名用手机短信发给洪伟。洪某某将手机短信转发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王某某的9600元现金通过银行ATM机存入陈伟的工商银行卡。陈伟收款后,于5月7日凌晨1时许将毒品交给洪伟。洪伟将毒品放在江北区红旗河沟一小区楼房21楼消防栓处后,电话通知刘某某去取。刘某某拿到毒品后,回到住宿的宾馆交给王某某,并一起吸食部分毒品。同日9时许,刘某某、王某某携带毒品乘坐渝A*****滴滴顺风车从重庆主城返回黔江区。14时许,二人在包茂高速黔江西收费站下道时,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二人携带的36.37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21日晚,吸毒人员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将10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陈伟。陈伟让马某某去江北区**小区找黄小兰取毒品,同时,发微信让被告人黄小兰将毒品拿下楼交给马某某。后黄小兰在**小区三期**栋负3楼车库电梯口处,将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马某某。
2019年8月22日12时45分许,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江北区**小区三期**栋电梯处将被告人陈伟抓获,随后在**二人租住的房间内将被告人黄小兰抓获。民警从陈伟随身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17克、甲基苯丙胺1.34克、氯胺酮(俗称“K粉”)0.16克,从房间卧室等处查甲基苯丙胺共计308.4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1.12克,小型电子称4台、空塑料自封袋若干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手机4部、电子秤4台、空塑料自封袋若干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尿液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江北区刑事判决书、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伟、黄小兰的供述和辩解;
5. 黔江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等笔录;
6.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 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手机检验报告等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黄小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344.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1.12克、氯胺酮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小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恩
检察官助理:肖 霄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伟、黄小兰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5册、证人名单1份;
3.一证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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