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兴涉嫌故意杀人罪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伟兴因夫妻矛盾产生与妻子付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并于2019年12月19日8时许,陈伟兴携带一把剪刀去到妻子付某某工作的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商汇*楼***公司,争吵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刺向付某某颈部,遭到付某某反抗后俩人从三楼滚落到二至三楼的楼梯间。付某某夺了被告人陈伟兴手中的剪刀挣脱出来跑到中国人寿公司办公室呼救。被告人陈伟兴则从消防楼梯上跳下。
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1月23日,付某某谅解了被告人陈伟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兴故意杀人却因遭到反抗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华文
附:
1.被告人羁押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各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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