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333号
被告人陈伟国,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1990年7月因销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8年9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9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5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3年2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日;200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9年1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8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18分左右,被告人陈伟国进入本市上城区浙一医院城站院区7号楼员工宿舍区,后其趁405室宿舍门敞开,被害人唐某某在卫生间洗澡之机,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在靠门桌子上的一部金色iPhone7plus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678元)窃走。当日晚上被告人陈伟国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给二手手机摊主黄某某。后被窃手机被公安人员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伟国在杭州市东郊监狱门口被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伟国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询问视频光盘、辨认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青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陈伟国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858****);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卷外材料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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