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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伟平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伟平,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号。因贩卖毒品于2015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7日,被告人陈伟平先后两次在其位于阳西县沙扒镇红星二巷27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18日,陈伟平两次在其位于沙扒镇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伟平的供述、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平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伟平现被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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