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陈伟,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2012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陈伟饮酒后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劳务市场停车场大门外路边对被害人雷某某掐脖子、扇耳光,并持水果刀威胁、刺伤被害人雷某某双手手背(经医院确诊:双侧手背刀砍伤、左侧手拇指部分伸指肌腱断裂),抢走其身上现金80余元人民币。雷某某受伤后逃向警务室报警,陈伟追赶雷某某至警务室内,在警务室内继续殴打、威胁雷某某。雷某某在城管队员的帮助下报警后,陈伟逃离警务室。同日9时35分许,民警在劳务市场路边门3号铺面将被告人陈伟抓获,后从陈伟身上检查出现金贰佰贰拾柒元人民币,其中伍拾贰元人民币(一张面额贰拾元的人民币,编码:UX19202619;一张面额拾元的新版人民币,编码:FJ38308306;两张面额拾元的老版人民币,编码:K7G8050249,编码:E9K4984220;两张面额壹元的人民币,编码:GF19615084,E546E30842)带有血迹。民警对陈伟坐过的川A6577警车车内进行检查时,在陈伟乘坐的后排位置副驾驶座位下方检查出一把带有血迹的“金达日美”品牌水果刀,上述物品均已扣押在案。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犯罪现场提取的1至3号血迹、“金达日美”品牌水果刀刀刃上提取的血迹、壹元人民币上的血迹(编号:E54E30842)、拾元人民币上的血迹(编号:FJ38308306)与雷某某的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伟实施抢劫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沙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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