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伟,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8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伟因平时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受到其母亲被害人章某某的多次责骂。2018年12月21日晚上17时许,被告人陈伟前往被害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室的住所,又受到被害人的责骂。被告人遂从随身携带的绿色环保袋中,拿出一根伸缩铁棍,用该铁棍从侧躺在床上的被害人头部不断击打,致其死亡。后伪造作案现场,并将铁棍及沾有血迹的拖鞋带离现场,当晚将该拖鞋抛弃。次日,将伸缩铁棍藏匿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案库206室。随后自行拨打报警电话慌称发现被害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陈伟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传唤其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尸体检验和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伟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察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 迪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陆张,报警录音光盘壹张,现场指认和查获作案工具指认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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