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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伟杰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陈伟杰,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徐汇区**村**号**室。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监视居住,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9日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伟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陈伟杰至本市徐汇区**路**号**大厦**处,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TDR2030Z型,价值人民币2296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陈伟杰在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扣押笔录、调取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物证照片、发还清单等,证明被告人盗窃的经过。

2、电动自行车执照、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3、案件接报回执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工作情况,证明案发、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前科。

4、被告人陈伟杰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2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伟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伟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伟杰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伟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璐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伟杰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等。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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