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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伟林盗窃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伟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湖南株洲市荷塘区**街道**路**号**村**栋**单元**号。2001年9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6日因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6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伟林骑自行车至株洲市天元区**公司附近,采取用破窗锤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湘******海马小车内一包张新发槟榔。随后,被告人陈伟林采取用破窗锤砸车玻璃的方式,又盗窃了附近被害人罗某甲的湘******宝海马小车内人民币100元。

2、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伟林骑自行车至株洲市天元区珠江丽园小区**超市附近,采取用破窗锤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罗某乙的湘******传祺SUV小车内一台银色OPPOA57手机(鉴定价格为320元)、一个黑色佐利袋鼠钱包(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一件金利来皮衣。

3、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伟林骑自行车至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仲裁小区,采取用破窗锤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郭某某的湘******奇瑞SUV小车内两条黄色芙蓉王香烟(鉴定价格为500元)、8包真龙香烟(鉴定价格为120元)。

另依法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伟林处扣押了一个破窗锤。被盗的OPPOA57手机、佐利袋鼠钱包、金利来皮衣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罗某乙。被告人陈伟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罗某乙、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伟林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伟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湘军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伟林现羁押于株洲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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