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陈伟,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绿园区**家园**栋**门**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5日被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伟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伟于2020年10月13日8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与南湖大路交会处的东岭早市市场,趁被害人王某某买菜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尖嘴钳子,从王某某上衣口袋里偷走华为P40PRO手机一部,在逃离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串码图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二)被害王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陈伟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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