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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伟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陈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 被告人陈伟通过戴口罩、帽子的方式对自己进行伪装后窜至恩施市城区凤天路一中国移动手机店门前,见四周无人,被告人陈伟便使用一铁镐将该手机店外一通风口挖开后钻入店内,接着被告人陈伟先将店内监控视频关闭,然后将手机店柜台内及工作台上的13部手机(5部中国移动A5手机,1部波导L7PLUS手机,1部VIVOY85手机,1部VIVOY67手机,1部华为荣耀畅玩7手机,1部华为畅玩8A手机,1部Nova5手机,1部蓝色华为荣耀9plus手机,1部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及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作案后, 被告人陈伟将其中一部手机留作自用,将其余手机予以售卖并将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437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陈伟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民警将一部蓝色华为nova5手机一部、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plus手机及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杨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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