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陈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并罚执行二年四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伟窜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附**可购便利店,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将放在收银台后面的两条软玉溪牌香烟盗走,其中一条自己抽掉,一条卖得160元。经估价,两条被盗软玉溪香烟价值402.8元。
2.2020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乐慧享便利店购买毛巾,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店内一条硬黄鹤楼牌香烟盗走,后将香烟卖掉获款220元。经估价,被盗硬黄鹤楼牌香烟价值238.5元。
3.2020年5月底一天中午,被告人陈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附**号芙蓉兴盛便利店,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备将店内两条硬天子牌香烟盗走,后将香烟卖掉获款340元。经估价,两条被盗硬天子牌香烟价值402.8元。
4.2020年5月底一天中午,被告人陈伟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大道**号芙蓉兴盛便利店购买矿泉水,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盗窃店内一条硬荷花牌香烟,后将香烟卖掉获款300元。经估价被盗硬荷花牌香烟价值275.6元。
5. 2020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伟在重庆市巴南区**百货便利店,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盗窃店内一条硬黄鹤楼牌香烟和一条钓鱼台香烟,盗窃得逞离开便利店,被刘某某发现出店追赶。被告人陈伟被群众抓获,被害人刘某某报警,陈伟遂将盗窃的香烟还给被害人。经估价,被盗的硬黄鹤楼牌香烟价值238.5元,钓鱼台香烟价值424元。
2020年6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陈伟抓获,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北区盗窃香烟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作案工具笔录及物证照片;
2户口页、烟草专卖许可证、刑事判决书、估价结论、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被告人陈伟到案后如实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达到立案标准,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陈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陈伟盗窃犯罪所得财物系违法所得,犯罪所使用的挎包系作案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追缴和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莎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共105页。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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