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陈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号。2002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7月30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1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陈伟来到三门县**街道**路**巷**号后门,溜门进入被害人金某某租住的二楼房间窃得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伟来到三门县**街道**路**号,溜门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中窃得一只黑色女士包,以及包内现金人民币1060元、相关身份证件等物品。经鉴定,该女士包价值人民币20元。该女士包及相关证件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陈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伟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黎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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