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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伟盗窃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陈伟,男,汉族,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5291962********大专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住江安县******。被告人陈伟于1983年10月24日因流氓罪、抢劫罪、赌博罪被判处死刑于2012年3月1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4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5月1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伟到兴文县古宋镇**养生馆吧台上盗窃熊某某的红色壳子OPPOr1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6元;5月24日,被告人陈伟到兴文县古宋镇**小区**窗帘门市内盗窃郭某某所有的女士挎包一个,内有现金若干及OPPO r11st卡通图案手机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31元;5月27日被告人陈伟到贵州省赤水市**路一门市盗窃张某某黑色女性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10元钱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6月25日,被告人陈伟到兴文县古宋镇**湾一彩票门市盗窃金某某所有的一个棕色的皮质女士手提包,皮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多元钱及金色吊坠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罗书祥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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