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于2015年12月2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伟在本市财经大厦楼下停车场,将侯某某(男,36岁,本案被害人)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金箭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盗走。当推行至该停车场外“悦江春”饭店门口时,被付某某、吴某某拦下并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回并传唤调查。同年2月4日,民警将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侯某某。
经射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林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18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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