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陈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无职业, 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1月7日、2011年3月31日、2015年2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2018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街道。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伟于2020年7月9日上午伙同他人,在简阳市简城街道花园街尾随被害人孔某某,至花园街“正宗川味炒菜”餐馆外路边,将被害人所背双肩背包内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并快速逃离现场。被害人被盗黑色挎包内有红米手机一部、现金30余元。
被告人陈伟于2020年7月28日上午被公安人员挡获。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伟的相关作案工具及2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伟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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