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陈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街**号,现住蓬溪县**花园**单元**楼**号。2011年12月0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伟采用将门把手摇断的方式,进入位于蓬溪县赤城镇学苑路332号“中国电信智远通信店”内,在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盗得现金500余元。9月11日凌晨1时许,采用相同方式进入位于赤城镇锦东街“蜀皇全牛宴”店内,盗得一瓶五粮液、一瓶蓬山特曲、一瓶沱牌酒、一套床上用品和现金7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68元。10月27日凌晨,在赤城镇西湖路“918烤鱼”店内,盗得两瓶舍得酒、一瓶蓬山特曲、一瓶丰谷酒和现金12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95.99元。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伟在蓬溪县下东乡清凉街93号茶馆内被抓获。所盗物品和现金均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婷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