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133号
被告人陈伟,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上海*乙合作社**,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18年4月26日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伟于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伟在代理张某某、花某某、樊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事宜的过程中,明知上述交通事故伤者在交通事故前无业或已退休,无因交通事故致误工收入减少情况,仍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乙合作社为上述交通事故伤者出具虚假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及误工收入减少证明等材料,通过提起民事诉讼,骗得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等单位理赔款共计人民币63,000余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陈伟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出具的上海*乙合作社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返聘合同、误工收入减少情况证明、工资表、居住**房**,证人潘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某某某、樊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伟在代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事宜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通过提起民事诉讼骗取理赔款的经过。
2.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退代管款凭证、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出具的反馈清单、核损清单、重新核价清单、赔偿明细、赔付款支付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伟骗取的理赔款数额。
3. 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伟系被抓获到案。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调取的人口信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伟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5. 被告人陈伟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造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陈伟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 侦查卷宗1册,补充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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