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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伟鹏盗窃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陈伟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8********,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冈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伟鹏于2019年10月29日至同年12月21日期间,在佛冈县城内实施盗窃摩托车或电动车共四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伟鹏在佛冈县石角镇龙腾街28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没有上锁的红色男装125摩托车盗走,其将摩托车驶回老家,并将摩托车藏在距离其住址约500米的房屋背后。当天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立刻向城东派出所报案,因摩托车安装了GPS定位,被害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在佛冈县**村一户家门口找回了被盗摩托车。2019年11月15日,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34元。 

   2.2019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伟鹏驾驶女装摩托车搭载“**”(钟某某)至佛冈县石角镇黄文园村6号门口,由陈伟鹏负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车推走(品牌型号:五羊小尚丁;车身颜色:玫瑰金),接着“**”就驾驶女装摩托用绳子拉着盗得的电动车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陈伟鹏和钟某某二人将车辆出售,获得赃款人民币400元,用于吸食毒品。2020年7月10日,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69元。

    3.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伟鹏独自窜到佛冈县石角镇青松西路佛冈妇幼保健院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没有上锁的橙色电动车盗走(品牌型号:雅迪),然后以400元价格变卖给一名叫“**”的男子,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2019年12月26日,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39元。

    4.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伟鹏独自窜到佛冈县石角镇站西一巷22号居民楼一楼楼梯口的停车位置,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车盗走(品牌型号:雅迪;车身颜色:油光玫瑰金配新油光黑)。次日,被害人刘某某查看居民楼的监控发现是陈伟鹏偷走电动车,于是找朋友向陈伟鹏要回该辆电动车。2019年12月25日,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9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伟鹏独自或伙同他人四次实施盗窃,盗的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三辆,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合共价值为人民币8734元。归案后,被告人陈伟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商品销售发货票》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伟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伟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伟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含录音录像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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