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陈传桃,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2008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传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传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传桃至六合区马鞍街道尖山村孙街超市对面路边,将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四组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400余元;
2、2019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传桃至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中学北侧围墙边,将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四组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3、2019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传桃至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中学北侧围墙边,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四组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400余元;
4、201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传桃至六合区马鞍街道尖山村尖山百货超市门口,将王某某妻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八组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680余元,后被巡逻民警抓获,被盗电瓶经公安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传桃于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传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传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传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传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传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传桃七个月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传桃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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