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91号
被告人陈伦章,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岭**组**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伦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伦章利用人民群众对防疫物资急切需求的心理,在没有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虚假消息,向证人吴某某谎称其有额温枪可以出售。吴某某信以为真后,将此消息告知证人罗某某,罗某某再将此消息告知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林某某与吴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40元每枝的价格购买1000枝额温枪后,吴某某按被告人陈伦章的指示要求被害人向陈伦章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将陈伦章的支付宝付款码转发给林某某。2020年3月5日被害人林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西梯**房,分两笔向陈伦章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伦章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的22999元转给自己的女友官某某,并将其余款项挥霍一空。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伦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某、罗某某、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伦章的供述和辩解;
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伦章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伦章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2张。
3.缴获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从证人官某某处扣押部分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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