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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佑春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327

被告人陈佑春(外号“咪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县**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16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0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1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佑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8月10日、8月18日,被告人陈佑春在邵阳县**镇其胞弟陈某甲住宅二楼楼梯间自己搭建的卧室内,三次容留谢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佑春在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民警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现场照片及尿检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佑春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佑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佑春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佑春在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是自首。被告人陈佑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佑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19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陈佑春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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