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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体长、李法树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陈体长,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法树,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巷**号(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22日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伍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美楼,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社区**村**号(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批准刑拘在逃,于2018年9月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体长、陈某甲、李法树、王美楼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体长明知严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在严某某的要求下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多张银行卡帮助严某某将骗得的款项取现并存入严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至案发,陈体长通过取现共计帮助转移诈骗款项人民币496万余元。其中从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体长雇佣被告人陈某甲、李法树、王美楼等人帮忙转移诈骗款项,被告人陈某甲、李法树、王美楼等人在明知款项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给其使用并帮忙取现,每万元获得人民币50元的提成好处以及每天获得人民币150元的工资报酬。直至同年8月31日为止,三被告人共累计取现金额达人民币3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叁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诈骗资金走向说明、视频监控截图、手机微信截图、银行转账明细、前科情况核实说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体和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田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体长、陈某甲、李法树、王美楼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体长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李法树、王美楼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体长、李法树、王美楼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体长、陈某甲、李法树、王美楼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柒册,附光盘壹张,随案移送手机叁部。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分壹份,量刑建议书叁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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