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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余双、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陈余双,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0年12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6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于2018年7月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吸毒于2019年7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余双、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陈余双向叶某某兜售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叶某某300元毒资,之后,被告人陈余双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向其购买3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将毒资转给吴某某。当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平阳县**小区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有交给被告人陈余双。当日12时许,被告人陈余双在平阳县萧江镇**小区*号楼**1楼楼道将一小包的海洛因交给叶某某后与一起吸食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陈余双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余双、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余双、吴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余双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余双、吴某某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余双、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芸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余双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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