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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作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作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1198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孝感市北门口 “魔方数码”手机店店主,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社区**号。2018年2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作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3月3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5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作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作俊在孝感市北门口“**数码”手机店内,以人民币30000余元的价格收购陈某某、熊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全新华为手机及平板电脑共计36部,该批手机和平板电脑市场批发价为79281元。被告人陈作俊抵换给陈某某、熊某某苹果手机XMAX、XS各一部(折价16000元),另支付给二人现金约16000余元。

次日,被告人陈作俊将其中市场批发价为64594元的31部新华为手机和1部小米手机以55220元总价销赃给在深圳市从事网上销售手机的郭某某(另案处理),用以抵扣其拖欠郭某某的手机货款。郭某某将上述手机在深圳市手机市场以55490元总价出售后,扣除被告人陈作俊拖欠其43230元手机货款,剩余12260元赃款折换成一部苹果MAX手机和四部苹果P8手机发给被告人陈作俊。

2018年12月上旬,被告人陈作俊在**数码店内,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陈某某等人销赃的两部国产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陈作俊退出赃款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作俊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马鞍山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手机连锁调拨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缴款通知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退赃笔录、提取笔录;5.被告人陈作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作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作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作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作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桂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作俊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高新区**办事处**社区**号,联系方式1534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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