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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作权、梁伟章2人抢夺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1604号

被告人陈作权,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县镇板岭下村组。2013年4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4日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伟章,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84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市鹤山市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横田村一队75号。2016年9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23日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6月6日、2018年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商量好抢夺后,驾驶车辆去到本市大岭山镇、东坑镇及广东省开平市、云浮市等地的珠宝店抢夺黄金项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0月20日20时,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去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幕沙路20号粤福珠宝店内,假装试戴黄金项链,趁服务员不备,拿着一条黄金项链(价值15219元)逃出店外。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7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驾车去到本市东坑镇井美村文阁路120号金六福珠宝店,由梁伟章将车停在附近,陈作权下车进入该店内,试戴一条黄金项链,后叫服务员拿另一条黄金项链(共价值31951.5元)出来对比,此时趁服务员不备,陈作权拿着两条金项链逃出店外,坐上梁伟章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7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驾车去到本市大岭山镇教育路55号周大福金饰店,由梁伟章将车停在附近,陈作权下车入该店内,试戴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15606元),随后趁服务员不备,戴着项链逃出店外,坐上梁伟章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民警于2018年1月11日将陈作权抓获归案,于2018年1月18日将梁伟章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四)2017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去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环城东路中国珠宝商店内,二人假装挑选黄金项链,后梁伟章趁服务员不备,拿着一条黄金项链(价值14151元)逃出店外,陈作权见状亦逃出店外。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民警于2018年1月12日将被告人陈作权抓获归案,于2018年1月16日将被告人梁伟章抓获归案。经统计,陈作权、梁伟章涉案数额769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估价材料等鉴定意见,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无视国法,多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奇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作权、梁伟章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十张(附卷宗)。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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