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陈佳宇,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99********,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路**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黎世凡,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住盘水市盘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3日被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出租车司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90********,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现住温州市泰顺县**镇**小区**幢*单元***室,经商。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佳宇、黎世凡、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街**小区的家中,用QQ119186****搜索关键词“兼职”的方式加入被告人黎世凡组建的 “官方认证工作③群”兼职 QQ群。群公告显示直接和管理员联系,接着被害人张某某与“官方认证工作③群”群管理员联系,向群管理员发送花呗信用截图之后,该群管理员向受害人张某某推荐了QQ98000****的 “派单员”。
接下来QQ98000****“派单员”以兼职刷单、朋友代付、走流程的欺骗手段引导张某某用识别支付二维码的方式付款11448元,被害人要求退还付款时,派单员以退款需将被害人张某某名下所有贷款额度清零为由,诱导被害人张某某将其支付宝网商贷的50000元额度及微信微粒贷的20000元额度,全部转入支付宝余额宝,为使被害人放松警惕,让被害人张某某关闭支付功能、故意输入错误密码导致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异常。后以发送二维码的方式引导被害人张某某识别二维码支付,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被骗损失共计90283元。
被害人张某某被骗的90283元,于当晚21时15分、28分分别以70160元、20123元两次转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ID为29023****的账户,并以1:1的比例兑换成90283“鱼翅”。之后QQ网名“帝王宇”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帮其将斗鱼账户的“鱼翅”变现,同时将斗鱼ID:29023****的密码通过手机验证码的形式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随后被告人刘某甲登录斗鱼ID:290239070,并将斗鱼账户昵称更改为“世间再无朝哥公子”。
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钱某某,被告人钱某某按照“鱼翅”市场价9.4折、9.5折的价格找寻需要代充贵族头衔的普通斗鱼用户,普通斗鱼用户将资金转给钱某某后,钱某某再将需要代充贵族头衔的普通斗鱼用户的ID账户及需要充值“鱼翅”的数额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按照被告人钱某某提供的斗鱼ID账户将其账户内的“鱼翅”以代充贵族头衔的形式将“鱼翅”代充到玩家的账户。最后被告人钱某某再通过网银转账的形式按照“鱼翅”原价的9.1折将资金转到刘某甲使用的名为范某某的账号62170029801********的建设银行卡中。
被告人黎世凡、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唐某甲、钱某某的账户冻结情况、户籍身份信息、报案情况、黎世凡手机图片、陈佳宇手机截图、调取唐某甲、袁某某的银行卡流水、范某某建设银行流水记录、唐某乙的建设银行卡流水、在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调取IP端口的用户注册信息及装机地址、洪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涉案QQ登录日志、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的登录日志证实、支付宝交易记录、陈佳宇犯罪记录情况、调取钱某某的农行及工行银行流水;2.证人邱某某、黄某某、范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袁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辨认、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6.犯罪嫌疑人陈佳宇、黎世凡、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世凡、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佳宇、黎世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转移的方式掩饰、隐瞒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世凡、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黎世凡、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黎世凡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均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冻结涉案账户唐某甲、钱某某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