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佳浩,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镇**路**号。
被告人陈文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号楼**室,户籍在福安市**乡**路**号。
被告人缪传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号。
被告人陈炳武,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街**号。
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佳浩、陈文斌、缪传辉、陈炳武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后果等,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佳浩、缪传辉、陈文斌等人经商议,共同出资购买“大丰收”APP贷款平台、笔记本电脑、“海盗船”短信轰炸软件、手机及电话卡等作案工具,通过网络中介推广该贷款平台以招揽借款人,进行网络高利放贷。事后,陈佳浩等人采取使用“海盗船”短信轰炸软件不间断地给借款人手机发送验证短信、打电话给借款人手机通讯录相关人员等方式讨债,或雇佣外包催收人员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采取打电话、发短信、PS图片等进行辱骂、威胁,有组织的对逾期借款人实施“软暴力”非法讨债行为,形成从事非法放贷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炳武于2020年1月21日加入该犯罪团伙,从事讨债工作。该犯罪团伙利用信息网络对全国各地4712名借款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经营
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18日间,被告人陈佳浩、陈文斌、缪传辉、陈炳武等人通过“大丰收”APP贷款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发放人民币(币种,下同)2500元、3000元、3500元不等金额的贷款,借款期限3天或5天,收取28%或44%平台管理费。陈佳浩负责通过网络中介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向借款人发送该APP链接,并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收集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手机通讯录、近期通话记录等信息,直接通过该APP贷款平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陈文斌、缪传辉、陈炳武等人负责借款期限届满前一天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借款人讨债。其中陈炳武于2020年1月21日加入该犯罪团伙,缪传辉于2020年2月16日退出该犯罪团伙。经审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18日间,该犯罪团伙通过“大丰收”APP贷款平台向4712人非法高利放贷7495笔,共11843120元,获利5511152.77元。其中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16日间,向4712人放款7361笔,共11616600元,获利5631221.91元;2020年1月21日至同年2月18日向1772人放款2911笔,共4838680元,获利2278337.49元。放款周期三天,年利率3406.67%,周期五天的,年利率3212%。
二、寻衅滋事
以被告人陈佳浩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信息网络非法放贷后,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一天,由被告人缪传辉、陈文斌、陈炳武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进行讨债,到当天下午借款人还未还款或态度恶劣或不接电话的,便将借款人手机号码发给陈佳浩,由其使用“海盗船”短信轰炸软件向借款人手机不间断地发送验证码短信进行滋扰,或以向其家人或亲戚朋友讨债等短信内容相威胁。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陈佳浩便将借款人信息推送给外包催收人员李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由外包催收人员采取依次拨打借款人黄某某、桂某某、沈某某、许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关某某、王某某、伏某某等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电话、打电话、发短信、发送PS图片给借款人进行辱骂、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
案发后,被告人陈佳浩、陈文斌、陈炳武于2020年2月18日在蕉城区**小区**幢**室被抓获,被告人缪传辉于次日在东桥经济开发区**小区**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在宁德市**小区**幢**室、被告人陈佳浩等人身上查扣的华硕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
2.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催收对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邱某某、黄某某、桂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佳浩、陈文斌、缪传辉、陈炳武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报告;
7.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佳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佳浩纠集被告人陈文斌、缪传辉、陈炳武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被告人陈佳浩、陈文斌、缪传辉、陈炳武利用信息网络采取辱骂、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非法讨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佳浩、陈文斌、缪传辉、陈炳武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天佺
检察官:陈妙珠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佳浩、陈文斌、缪传辉、陈炳武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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