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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佳炎诈骗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陈佳炎,曾用名:陈孝炎,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巷**号之**,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号**园**幢**楼**;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佳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佳炎于2015年7、8月份间,得知洪某某正在寻找投资人合作投资广东国叶集团的“雷舒宁”药品项目,遂经他人介绍认识洪某某。被告人陈佳炎虚构其能引进境外资金投资该项目,但引进该笔境外资金需要先缴纳税金648万元的事实,骗取洪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佳炎要求洪某某先垫付该笔税金,并许诺在投资“雷舒宁”药品项目后给予洪某某股份。2016年3月间,洪某某将该事告知住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的被害人郑某某,后与被害人郑某某一起跟被告人陈佳炎商谈该事。被告人陈佳炎遂再次虚构其能引进境外资金,但需由被害人郑某某先垫付资金缴纳税金,在投资“雷舒宁”药品项目后可分得股份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佳炎于2016年3月至9月间,虚构信用卡欠款、投资“雷舒宁”药品项目需要资金等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共计人民币553万元,后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

2、被告人陈佳炎于2016年9月间,虚构其能够通过经营“电信流量”生意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及洪某某等人的信任,后约定由被害人郑某某出资,由被告人陈佳炎负责经营“电信流量”生意。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佳炎虚构经营“电信流量”生意的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共计人民币747万元,并先后多次将赃款共计人民币591万元以“投资收益”的名义返还给被害人郑某某,余赃款人民币156万元被其用于赌博及挥霍。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

被告人陈佳炎于2019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证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保证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佳炎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佳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植

2019年12月2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佳炎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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