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陈俊希,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号,住湖北孝感市汉川市**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俊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陈俊希在网上冒充网络**公司营销员,以帮助运营、承诺分成及预付签约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的大尺度照片和视频。后又以需付费回购照片为由,骗得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共计7.5万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俊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3.证人郭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俊希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陈俊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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