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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俊文诈骗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俊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是鹤山市**镇**售楼部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里**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俊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兆坤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陈俊文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陈俊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同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俊文在鹤山市**镇**售楼部任销售人员,为偿还炒卖演唱会门票欠下的债务,自2019年2月起,陈俊文多次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向多名被害人虚构鹤山市**镇**海有房屋出售、物业管理费优惠活动、帮助购买门票等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合共人民币(下同)2331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月26日,陈俊文虚构**楼盘物业管理费有优惠活动,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000元。

(2)3月10日、9月9日、9月15日,陈俊文虚构**楼盘**号楼**号原业主转让房屋、物业管理费有优惠活动等事实,分多次合共骗取被害人裴某某47000元。

(3)4月2日至同月4日,陈俊文虚构预留**楼盘**号楼**号房需缴交费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

(4)5月l1日至7月10日,陈俊文虚构预留**房源需缴交费用的事实,分三次合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34000元。

(5)6月5日,陈俊文虚构**楼盘物业管理费有优惠活动,骗取被害人唐某某10000元。

(6)8月22日,陈俊文虚构**海栋**号低价出售需缴交定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朱某某30000元。

(7)9月12日,陈俊文虚构**海**号楼**房出售需缴交预费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段某某20000元。

(8)8月2日,陈俊文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购买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李某某5600元。

(9)9月23日,陈俊文以帮助被害人魏某某迪士尼乐园门票为由,骗取魏某某63520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俊文到鹤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文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俊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俊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俊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俊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婉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陈俊文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常住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里**号;

2.案卷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电子数据光盘一张、U盘一个,均随案移送法院;

4.扣押被告人陈俊文作案工具iphone7plus手机一台,随案移送法院,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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