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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俊杰贩卖毒品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俊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俊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俊杰在龙海市**道**镇庄厝路段的路边以0.8克1600元、0.5克800元的价格,先后五次贩卖共计2.8克毒品海洛因给苏某某。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陈俊杰在龙海市**道**镇庄厝路段的路边,欲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0.8克海洛因给苏某某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陈俊杰身上查扣净重0.59克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海洛因等物证;2.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郑某甲、卢某某、朱某某、郑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俊杰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8.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杰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3.3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吴静婷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俊杰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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