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金寨县**镇**广场**城**栋**单元**室(户籍地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陈俊与电话销售房屋的被害人程某某相识。陈俊在逐步取得程某某信任后,假借工地急需用钱,骗取程某某钱款,又以虚假支票作为保证并要交税钱为由,继续骗取程某某钱款,陈俊获得程某某的存款及个人信用贷55.67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及赌博游戏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俊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55.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俊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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