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俊贤,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俊贤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俊贤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陈俊贤与“梁某某”(另案处理)谈妥出售银行卡信息资料的事宜,携带杨某某、伍某甲、伍某乙的5套银行卡及相应配套资料(密码、U盾)从福建省厦门机场乘飞机到云南省保山市边境,后偷渡到缅甸出售给“梁某某”使用。上述被出售的户名为杨某某、卡号为62284800782********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林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辖区内,被人以“****”小程序充值的方式诈骗走的款项人民币7832元。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俊贤在云南省临沧市**县**镇**酒店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陈俊贤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开户资料及银行交易明细、报案材料、轨迹截图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俊贤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俊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贤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俊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俊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俊贤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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