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18号
被告人陈保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理,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重庆*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保军、孙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杨理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8月23日、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6日将两案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和两江新区投资成立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重庆*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重庆*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该六家公司以重庆**公司为总部,其余五家公司为分部具体负责实施诈骗活动。
上述公司招聘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公司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教授业务员在网上利用微信寻找被害人,让业务员自称专业看风水的先生,利用免费看手相等封建迷信,引诱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并帮助推广,然后再向被害人推荐付费测算生辰八字,在给被害人讲解测算结果时,根据被害人问及的感情、事业、婚姻等方面的运势,故意夸大负面的解释,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的产品以解决自身运势问题。
上述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下设部门经理、组长、业务员,通过上述诈骗方式,形成了以徐某某为首要分子,李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分子,被告人陈保军、孙某某、杨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陈保军入职*甲公司担任业务员,后于2019年1月至3月、6月至7月担任组长,从小组业绩中获取提成,同年4月至5月担任业务员。经审计,其诈骗金额为1284388元。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杨理入职*甲公司担任业务员,后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担任组长,从小组业绩中获取提成。经审计,其诈骗金额为1229843元。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入职*甲公司担任业务员,后于2019年3月至7月担任组长,从小组业绩中获取提成。经审计,其诈骗金额为981878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陈保军、杨理、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依法对三人用于作案的手机共19部予以提取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业绩表、工资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保军、杨理、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保军、杨理、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军、杨理、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保军、杨理、孙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保军、杨理、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保军、杨理、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陈保军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杨理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若退赃退赔,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检察官助理:刘 溉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保军、杨理、孙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建议对本案三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手机予以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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