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保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保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7时许,被告人陈保华驾驶苏C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铜山区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三棠路交叉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发后,被告人陈保华驾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保华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陈保华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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