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保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保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保运在琼海市以合作经营网上信贷业务为幌子,欺骗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现金、转账给陈保运银行账户、将其和家人银行卡交由陈保运刷卡取现等方式向陈保运交付资金。陈保运将收取到的资金少量返还陈某某,余下162904元人民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花完。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保运在琼海市以合作投资经营砂场为由,欺骗被害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现金等方式向其交付资金。陈保运将收取到的资金少量返还梁某某,余下584299元人民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花完。
3、2020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保运从琼海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并将该辆电动车以500元人民币出售给一名陌生中年男子。被盗电动车未能追回,也未能进行价格鉴定。
4、2020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保运从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33号托尼造型店门前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并于当日将该车以500元人民币出售给杨某某。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22.52元。
5、2020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陈保运从琼海市人民医院内工地工棚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并于当日将该车以1000人民币的价格(尚未收款)出售给林某某。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26.15元。
公安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抓获被告人陈保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照片)、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电动车购买票据复印件、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电动车定位截图、视频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短信截图、笔记本账目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符某某、黎某某等16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保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通话录音、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保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948.67元,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4720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保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保运已经触犯两个罪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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